各位朋友,各位有志于在崇明这片热土上开创事业的企业家们,大家好。我叫李华,在崇明经济开发区从事招商工作整整二十年了。这二十年,我见过太多企业从一颗种子,在我们这片沃土上生根发芽,最终长成参天大树;也见过一些企业,因为内部治理的疏忽,在风雨中飘摇。我的工作,不仅仅是把大家“引进来”,更是真心实意地希望大家能“走得稳、走得远”。今年,新《公司法》的颁布,无疑是商界的一件大事。最近,来我办公室咨询崇明公司注册的企业家们,问得最多的一个话题就是:“李主任,新公司法对我们公司的董事、监事,到底有哪些新要求啊?”。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因为它触及了公司治理的“心脏”。董事、监事,就像一艘船的“船长”和“大副”,他们的资格和能力,直接决定了这艘船能开多远、能扛多大风浪。今天,我就结合这二十年的所见所闻所感,和大家掰开揉碎了聊聊,新公司法到底给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带来了哪些深刻的“变”与“不变”。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任职资格绝不仅仅是一张“政治审查”的清单,它更像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说明书”。过去,很多创业者觉得,找个亲戚朋友挂个董事、监事名头,手续上合规就行。但新法的导向非常明确,那就是从“资格准入”走向“履职尽责”,从“形式合法”走向“实质治理”。这一点,对于所有希望在崇明长远发展的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崇明作为世界级生态岛,我们招商引资的导向,也从单纯的追求规模数量,转向了高质量发展。一个内部治理规范、高管团队专业负责的企业,才是我们最希望引进的“金凤凰”。所以,理解新法的要求,不仅仅是满足注册登记的条件,更是为企业未来的稳健发展,提前打下最坚实的地基。下面,我将从几个核心方面,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基本准入门槛
咱们先聊聊“不变”的部分,也就是一些基本雷打不动的准入门槛。新公司法在这方面,基本沿袭了过往的审慎精神,但表述上更为严谨和系统化。哪些人是绝对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呢?最核心的一条,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说白了,就是精神上或者法律上不能完全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人,这是为了保证决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这部分变化不大,但需要我们格外重视,绝不能有半点含糊。我记得大概十年前,有家企业为了凑齐监事名额,让一位年近九旬、意识已不太清晰的长者挂名,结果后来公司出现债务纠纷,这位监事在法律上被牵连,搞得全家鸡犬不宁。这种教训,太深刻了。所以,在崇明注册公司,我们都会反复提醒创业者,人选务必慎重,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
其次,就是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这条规定,体现的是对高管人员“廉洁性”和“诚信度”的底线要求。以前有些企业家可能觉得,这是针对那些“大老虎”的,跟我们小企业没关系。其实不然,商业社会,信誉是基石。一个人如果有过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前科”,法律有理由相信他再次担任公司高管时,可能会存在潜在风险。新法将这个门槛清晰地摆出来,就是在告诫所有创业者,选择你的管理团队时,其过往的“诚信记录”是一个硬指标。我们经济开发区在审核一些重点项目的扶持奖励申请时,也会将高管的背景调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
再往下看,还有两类人被明确排除在外。一类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另一类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这两条,是对“经营失败责任人”的任职限制。这里的关键词是“负有个人责任”。如何界定?通常需要法院或行政机关的明确认定。这背后传递的信号是,不能因为一个人的错误决策,导致一个企业倒掉,拍拍屁股又去开一家新的。这既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我遇到过一个案例,一家餐饮公司的总经理,因为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公司被吊销执照,他自己也负有直接责任。三年内,他就不能再担任任何同类企业的董事或高管。这些“禁区”,是企业家们在组建核心团队时,必须绕开的“高压线”。
最后,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也被限制了任职资格。这一点非常务实。一个自己都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人,很难让人相信他能公正、勤勉地为公司服务。他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来偿还个人债务,从而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公司资产安全的一道防火墙。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有时也会遇到一些创业者,本身外面有不少债务,想来崇明“东山再起”。我们会坦诚地告诉他们,先把个人的债务问题处理好,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新事业能够轻装上阵的前提。总而言之,这些基本的准入门槛,构建了一个筛子,过滤掉那些明显不适合担当公司治理重任的人,这是对公司、对股东、对债权人最基本的保护。
忠实勤勉义务
如果说基本门槛是“硬性”规定,那么忠实与勤勉义务,就是新公司法浓墨重彩强调的“软性”但更具杀伤力的核心要求。这不再是简单的“资格”问题,而是贯穿于整个任职期间的“行为准则”和“责任标尺”。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他们也负有勤勉义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审慎、尽责地处理公司事务。这两条,可以说是悬在每个高管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把过去相对模糊的道德要求,上升到了明确的法律义务层面。
我们先说“忠实义务”。什么叫忠实?说白了,就是“一心一意为公司好”,不能“身在曹营心在汉”。我之前经办过的一个科创企业案例就很典型。这家公司的CTO,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手握核心技术和研发团队。结果他偷偷在外面成立了家公司,利用在职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开发了一款竞品,并试图低价冲击市场。公司发现后,股东们果断依据公司法,提起了诉讼。最终,这位CTO不仅被罢免了董事职务,法院还判决他将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收入赔偿给公司,并承担了高额的违约金。新法实施后,类似这种情况的追责将更加明确和严厉。它要求董事、监事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任何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比如自我交易、同业竞争、侵占公司机会等,都必须严格禁止或者经过合法的程序,比如股东会同意,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在崇明,我们鼓励创新,但坚决反对这种“吃里扒外”的行为,因为它摧毁的是企业的根基。
再聊聊“勤勉义务”。这个概念比忠实义务更抽象,但也同样重要。什么叫勤勉?我理解就是“在其位、谋其政”,用专业的、审慎的态度去做决策。新法实际上确立了一个“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边界,即只要董事、高管是基于善意、充分信息、为了公司利益而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后来结果不理想,也可以免除个人责任。但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董事开会从不发言,对公司业务一无所知,签字时眼都不眨,导致公司做出了一项明显错误的决策,造成了巨大损失,那他就很难以“商业判断”为由免责了。我见过一些传统企业的老董事,认为“开会不发言是美德”,当“甩手掌柜”。在新法环境下,这种“躺平式”履职风险极高。它要求董事们必须主动去了解公司运营,积极参与决策,保留好决策过程的相关记录,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这事儿可就大了,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个人财产是否需要为公司损失“买单”。
忠实和勤勉,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高管行为的“紧箍咒”。对于创业者来说,在选择董事、监事时,不能只看他的名气、资源,更要考察他的人品、责任心和专业能力。一个品行不端的人,资源越丰富,对公司的潜在危害可能越大;一个缺乏责任心的人,能力再强,也可能在关键时刻“掉链子”。我们崇明经济开发区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也经常会组织一些公司治理方面的培训和讲座,目的就是帮助大家提升这方面的意识。我们希望来到崇明的每一家企业,都有一支既有能力、又靠得住的核心管理团队,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基业长青。
关联关系规制
关联交易,这几乎是所有公司,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都无法回避的话题。处理得好,它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处理不好,它就可能成为大股东或高管掏空公司的工具,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新公司法在关联关系规制方面,可以说是下了“重拳”,条文更细,要求更严。这对于规范公司治理、提升企业透明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于我们服务的企业,我总是建议他们,对关联交易要秉持“程序正义优先”的原则,不能因为“都是一家人”就简化流程,埋下隐患。
新法一个重大的变化,是明确了关联关系的范围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详细列举了关联关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这个定义非常宽泛, practically it covers almost any 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关键在于后续的程序:当董事会对某项议案进行表决时,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总数。这一点,在以前的公司法实践中虽然也在做,但新法将其法定化、明确化,力度完全不同了。我曾处理过一个家族企业的内部纠纷,父亲是董事长,儿子是总经理,也是董事。公司要向儿子控制的一家供应商采购一批设备,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在董事会上,父亲投了赞成票,儿子也投了赞成票,议案通过了。后来小股东们不干了,诉讼到法院。最终,这项关联交易被认定为无效。在新法框架下,这种程序的瑕疵将更容易被挑战,关联董事如果参与表决,决议很可能直接被认定无效。
更深层次地看,新法强化了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将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而不仅仅是董监高。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因为它抓住了“幕后黑手”。很多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其根源往往在于实控人的意志。现在,法律明确了他们的赔偿责任,大大增加了其违规成本。我常跟来崇明发展的企业家说,关联交易不是“原罪”,但“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一定是“毒药”。在进行关联交易时,一定要有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报告,要有公允的市场价格作为参照,并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和回避表决的程序走。这个过程虽然繁琐,但却是企业长治久安的“护身符”。
对于在崇明注册的公司,尤其是那些计划未来走向资本市场,比如科创板、北交所的企业,规范的关联交易更是审计和监管机构关注的重中之重。我们开发区管委会,也会定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免费的“合规体检”。很多企业在检查初期,都发现自己在关联交易的处理上存在各种不规范之处。通过我们的指导和帮助,他们及时进行了整改,避免了未来更大的风险。所以说,新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严格规制,短期内可能让一些企业觉得“不自由”、“束手束脚”,但从长远看,这是在帮助企业建立现代化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信誉。一个敢于将自己置于阳光下、主动接受监督的企业,才更容易获得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信任,也才更有可能在崇明这片生态岛上,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个人责任强化
这次新公司法,给我的一个最直观的感受就是,董事、监事的“个人责任”被前所未有地强化了。过去,公司出了问题,往往是“公司承担责任,个人高高挂起”。现在,这种“有限责任”的庇护,在很多情形下可能会被“刺穿”。董监高们不能再简单地以为“我是为公司办事,天塌下来有公司顶着”。新法用多个条文,清晰划出了个人需要承担责任的红线。这一点,我必须反复向所有准备出任或已经在任董监高的朋友们强调,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新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是一个核心条款,它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董监高不再是“安全”的。只要能证明你在决策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受损的第三方,就有权利绕过公司,直接向你个人追偿。什么是重大过失?比如,在签订重大合同时,完全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导致公司被骗;或者,在明知公司财务状况极其恶化的情况下,仍然对外提供巨额担保,导致公司无法偿还。这些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失。我听说过一个案例,一家建筑公司的董事,在明知对方项目手续不全、风险极大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垫资施工,最终导致公司数千万工程款无法收回,公司因此陷入困境。债权人就将这位董事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新法环境下,类似这样的诉讼,胜算会大大增加。
更严峻的挑战来自于新法引入的“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概念。虽然法律条文上没有直接使用这两个词,但其精神已经体现在相关条款中。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那些躲在幕后的实控人,如果滥用手中的权力,指挥董监高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不能再像以前那样置身事外了。你虽然是“影子”,但责任是“实体”的。同样,对于一些虽然没有董事之名,但实际上在行使董事职权的人,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董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堵上了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防止了通过“代持”、“挂名”等方式规避责任的行为。我们崇明经济开发区在招商引资时,也特别看重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的背景。一个权责清晰、治理规范的企业,才更符合我们对高质量发展企业的定义。
面对如此严厉的个人责任,董监高们该怎么办呢?我给出的建议是:首先,敬畏法律,敬畏职责,不要心存侥幸。其次,建立完善的内部决策流程和风控体系,凡事留痕,用程序来保护自己。最后,也是越来越重要的一点,就是善用商业保险工具,比如董事责任险。这个东西在跨国公司里几乎是标配,但在国内中小企业中还不太普及。新法实施后,董监高个人的履职风险急剧上升,D&O保险就成了一道非常重要的风险隔离墙。它可以承保董监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行为而被第三方提出索赔所发生的法律费用和民事赔偿金。我们开发区也正在联合几家保险公司,探讨为区内企业提供优惠的董责险团购方案,帮助企业高管们安心履职。毕竟,我们要的不是让大家因害怕担责而不敢作为,而是让大家在规范的轨道上,更放心、更大胆地去创新和开拓。
职工代表监事
聊完了董事,我们再来重点说说监事,特别是“职工代表监事”这个特殊角色。新公司法在这一点上,既有传承,也有新的强调。对于在崇明注册的任何一家公司,特别是那些员工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的设置和选举,绝不是一个可以随意“走过场”的程序。它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中“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原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企业凝聚力的关键一环。我从事招商工作二十年,深知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还是人。让员工的声音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有一席之地,对企业长远发展大有裨益。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特别注意。首先是“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的硬性规定,这是法律的底线,任何公司都不能通过章程来降低这个比例。我遇到一些民营企业,老板觉得监事会就是“摆设”,职工代表监事就是“自己人”,随便指定一个听话的员工就算了。这种做法,在新法实施的强监管背景下,是存在合规风险的。选举程序必须“民主”,不能是老板“钦定”。这个民主程序,既可以是法定的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是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由公司工会组织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整个过程,应当有完整的记录,包括候选人提名、竞选演说、投票计票等环节,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职工代表监事的职责是什么呢?他/她和其他监事一样,享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建议等权利。但更重要的是,职工代表监事是职工利益的“代言人”。他们更了解一线员工的想法和诉求,能够将基层的真实情况,反映到公司的最高决策层。比如,公司正在讨论一项可能影响员工福利的薪酬改革方案,职工代表监事就有义务代表职工,在监事会上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我服务过一家大型制造企业,他们就有非常完善的职工代表监事制度。有一次,公司计划推行一项新的绩效考核方案,起初版本非常严苛,员工抵触情绪很大。职工代表监事在多次深入车间调研、收集员工意见后,在监事会上提出了多项修改建议,最终促使公司对方案进行了优化,既保证了激励效果,又兼顾了员工的合理诉求,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劳资纠纷。你看,一个好的职工代表监事,是劳资之间的“润滑剂”和“减压阀”。
对于来崇明投资的企业,我们特别鼓励你们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一个真正关心员工、尊重员工话语权的企业,往往也具有更强的向心力和战斗力。崇明的发展,离不开千千万万在岛上辛勤工作的劳动者。我们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成为和谐的“命运共同体”。在帮助公司注册时,我们也会特别提醒企业家们,重视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和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工作。这不仅仅是满足法律的硬性要求,更是为企业注入一种“以人为本”的文化基因。这种文化,短期看似乎增加了管理成本,但长期看,它所激发出的创造力和忠诚度,将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在崇明这片生态岛上,能够扎根、成长、壮大的最深厚的土壤。
信息报告合规
最后,我们来谈谈一个看似细微但却极其重要的方面:信息报告的合规性。新公司法在强化公司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义务的履行,最终大多会落到董事、监事的身上。这事儿可就大了,因为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就是权力,也是责任。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不仅是监管的要求,更是对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基本承诺。在崇明,我们致力于打造一个诚信、透明的营商环境,对于任何在信息报告上做手脚的行为,都是“零容忍”的。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的诸多事项,比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发生变更后的备案义务。董事、监事有责任确保这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因为高管的怠忽职守,导致公司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比如一位董事早已离职,但公司迟迟未去办理变更备案,那么这位离职的董事,在法律意义上可能仍然被视为在任董事,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就处理过这么一个“乌龙”事件:一位大学教授,几年前受邀担任一家初创公司的董事,后来因为教学任务繁重便主动辞职了,但公司老板嫌麻烦一直没去工商变更。结果这家公司后来卷入了一场合同纠纷,对方将公司所有登记在册的董事都告上了法庭。这位教授收到法院传票时,真是百口莫辩,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证明自己早已离职。这个教训告诉我们,信息变更的及时性,直接关系到个人的法律风险。我们都会提醒企业,一旦董监高发生变动,务必第一时间办理工商变更备案。
除了对登记机关的报告,公司内部的财务会计报告、重大事件的报告等,也都是董事、监事们需要把关的重点。新法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大,规定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在法定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等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董事、监事作为公司治理的监督者,有责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绝不能只是“签字画押”。我经办过一家准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企业,在初审材料时,我们发现他们的研发费用归集存在明显瑕疵,有虚增的嫌疑。我们立刻约谈了公司的财务总监和监事。起初他们还觉得是小事,但在我们详细解释了新法下财务造假的严重后果后,他们吓出了一身冷汗,连夜回去重新整理了账目。这件事让我感触很深,很多企业家觉得,“水至清则无鱼”,财务上“灵活”处理是常态。但新法已经彻底改变了游戏规则,这种“想当然”的陈旧观念,必须被抛弃。合规,已经从一种“可选项”变成了“必选项”。
对于我们崇明经济开发区而言,我们也在积极利用数字化手段,帮助企业提升信息报告的效率和合规性。我们正在开发一个企业服务数字化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一键获取各种政策信息,提交备案申请,甚至进行合规风险的自查。我们希望,通过技术赋能,让合规不再是一件繁琐痛苦的事情,而是像日常呼吸一样自然。一个信息透明、合规经营的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的授信,更容易获得政府的扶持奖励,也更容易赢得市场的尊重。新公司法对信息报告的高标准,正是在倒逼我们的企业,走向更加规范、更加现代的治理模式,这对于崇明整体营商环境的提升,也是一个巨大的推动。
### 总结与前瞻朋友们,洋洋洒洒聊了这么多,从最基础的准入门槛,到贯穿始终的忠实勤勉义务,再到关联交易、个人责任、职工代表监事和信息合规,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已经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从过去侧重于“身份”的静态审查,转变为现在聚焦于“行为”与“责任”的动态监管。这不仅仅是一次法律条文的修订,更是一场深刻的商业文明的洗礼。它告诉我们所有人,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责任与担当,是规则与诚信。
对于每一位选择在崇明注册公司的企业家来说,理解并适应这些新要求,绝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次绝佳的发展机遇。一个拥有规范、高效、负责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本身就具备了最强大的核心竞争力。它能够更有效地抵御风险,更敏锐地捕捉机遇,也更能吸引到优秀的人才和长期的投资资本。我从事招商工作二十年,见证了中国经济的起起伏伏,也见证了无数企业的兴衰成败。我最深的感悟就是,那些能够穿越周期、行稳致远的企业,无一不是在内部治理上下了苦功的企业。
展望未来,我相信,随着新公司法的深入实施,整个市场环境将会变得更加公平、透明和可预期。崇明经济开发区,也将一如既往地扮演好“服务员”和“引导员”的角色。我们不仅会为大家提供高效便捷的注册服务,更会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公司治理辅导和支持。我们会定期组织高水平的法律、财务专家团队,为区内企业“问诊把脉”,帮助大家规避那些潜在的“坑”。我们鼓励并支持企业建立现代化的治理结构,因为这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更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也完全契合崇明打造世界级生态岛、追求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
最后,我想说,法律的变迁,本质上是社会价值观变迁的体现。新公司法所倡导的责任、诚信、透明,正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宝贵的商业品质。选择崇明,就是选择与这样一种价值观同行。让我们一起,在新规则的引领下,共同书写企业在崇明、在中国发展的崭新篇章。崇明的明天,会因为你们每一个守法经营、勇于担当的企业而更加精彩!
---崇明经济开发区招商平台见解总结
作为崇明经济开发区招商服务平台,我们深刻认识到新《公司法》的实施是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契机。新法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系统性重塑,其核心导向是从“准入合规”迈向“履职尽责”,实质上是提升了企业的内在治理门槛。这恰恰与崇明经济开发区当前招商引资的核心理念——从“追求规模”转向“注重质量”——高度契合。我们不再仅仅欢迎投资者的到来,更期待与那些具备现代化公司治理意识、拥有负责任高管团队的优质企业长期共赢。因此,我们的服务平台已将新法解读与企业合规辅导,作为前置服务和常态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我们致力于为入园企业构建一个“事前预防、事中指导、事后支持”的全周期治理支持体系,帮助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完善董监高遴选、履职、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我们相信,一个由规则和责任驱动的商业环境,才能孕育出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生命力的企业。我们提供的,已超越传统的政策扶持奖励,更是赋能企业构建百年基业的“治理软实力”,这正是崇明在新时代招商工作中的独特价值与核心优势。